大项 | 子项 | 办事指南 | 流程 | 审查细则 | 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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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营许可 | 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经信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申报。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下载范本;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有注册资金数额);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但当地规划部门要出具说明,证明其不在规划范围内);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意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要注明验收合格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九)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各一张。 (十三)市(州)经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附件下载: |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发布)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文件:“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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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许可 | ||||||||||||||||||||||||||||||||||||||||||||||||||||||||||||||||||||||||||||||||||||||||||||||||||||||||||||||||||||||||||||||||||||||||||||||
新办供电营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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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二)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三)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四)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五)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六)注册资本; (七)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八)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九)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十)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十一)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十二)组织机构代码; (十三)供电营业(区)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表。下载范本; 附件下载: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二)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三)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五)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六)供电企业在申请营业区前,应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60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6号令)第二章第九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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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名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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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二)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三)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四)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五)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六)注册资本; (七)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八)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九)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十)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十一)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十二)组织机构代码; (十三)供电营业(区)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表。下载范本;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二)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三)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五)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六)供电企业在申请营业区前,应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60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6号令)第二章第九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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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变更 |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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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二)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三)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四)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五)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六)注册资本; (七)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八)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九)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十)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十一)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十二)组织机构代码; (十三)供电营业(区)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表。下载范本;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二)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三)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五)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六)供电企业在申请营业区前,应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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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地址变更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
(一)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二)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三)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四)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五)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六)注册资本; (七)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八)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九)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十)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十一)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十二)组织机构代码; (十三)供电营业(区)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表。下载范本.;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二)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三)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五)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六)供电企业在申请营业区前,应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60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6号令)第二章第九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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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
下列材料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 省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在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上项目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意见;其他企业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并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项目申报单位应出具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并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请文件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申报项目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 扩权县(市)执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审核权限。 (二)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相关内容应达到必要深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拟建项目情况;③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④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⑤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⑥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⑦节能分析篇(章),就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施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⑧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⑨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的以下文件。 1.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以上4项属并联审批事项,在未取得上述审查文件时,应先行受理,同步审查。 |
(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规定应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按权限进行核准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三)项目已取得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四)已取得项目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五)项目申报单位已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出具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八、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省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规定执行。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第10项“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子项2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全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五)《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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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
下列材料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 省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在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上项目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意见;其他企业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并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项目申报单位应出具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并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请文件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申报项目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 扩权县(市)执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审核权限。 (二)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相关内容应达到必要深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拟建项目情况;③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④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⑤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⑥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⑦节能分析篇(章),就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施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⑧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⑨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的以下文件。 1.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以上4项属并联审批事项,在未取得上述审查文件时,应先行受理,同步审查。 |
(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规定应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按权限进行核准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三)项目已取得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四)已取得项目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五)项目申报单位已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出具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八、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省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规定执行。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第10项“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子项2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全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五)《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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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
(一)项目核准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 按核准权限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或扩权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或扩权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市(州)或扩权强县经信部门出具〕。 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州)或扩权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意见。 按照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意见。 2.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颁布的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示范文本编制、上报。应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3.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⑴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 ⑵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复印件; ⑹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复印件; ⑺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复印件; 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附件中⑶至⑺项属并联审批事项,在未取得上述审查文件时,应先行受理,同步审查。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3份。 (二)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1.按备案权限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或扩权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州)或扩权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意见。 2.项目申请单位提交《四川省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领取),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意向书等其他相关材料,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供银行融资意向书复印件。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3份。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附件下载: |
(一)项目核准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根据《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权限进行核准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二)项目备案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根据《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权限进行备案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三)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年10月31日)“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四)《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2014年5月17日)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2015年3月10日); (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第1号,2013年5月9日);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2015年5月1日)第一条“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八条“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八)《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外〔2014〕869号,2014年10月11日)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备案,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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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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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文件)和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初审转报文件一式3份(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基本情况介绍;②项目能耗概况(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能耗应以评估数据为准);③提出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申请。 (二)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一式3份,包括以下内容:①评估依据;②项目概况 (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用能概况);③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④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⑤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⑥节能措施评估;⑦存在问题及建议;⑧结论;⑨附图或附表。 (三)节能评审意见一式3份。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书、表)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②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其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⑤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⑥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⑦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节能登记表(打印版,此表在www.scjm.gov.cn下载)一式8份,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1份,节能篇章(从上述三类资料中原文复印,加盖公章)一式2份。 附件下载: |
(一)节能评估报告书 。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节能评估报告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二)节能评估报告表。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2.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三)节能登记表 。 1.除上述能耗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2.节能登记表可由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自行填写。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发布)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款:“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第六条十八款“有关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8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 (六)《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川经信技改〔2014〕81号)第一章第四条:“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和备案项目开工的前置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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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许可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 新办频率指配。
2. 延续频率指配。
3. 依申请注销无线电频率。 需提供《无线频率/台站注销表》原件及电子文档1份(可在四川省政务中心网站和四川省无线电办公室网站下载),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xxx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批复》(川经信xx函【201x】xxx号)原件1份,频率占用费缴纳凭据1份。 4.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5.依申请注销台站呼号的。 需提供《无线频率/台站注销表》原件及电子文档1份(可在四川省政务中心网站和四川省无线电办公室网站下载),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三)格式文本名称。 1.使用频率的申请书(样表)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3.《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国无管表17) 4.《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9) 5.《无线频率/台站注销表》 6.通过国家认可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样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样表) 附件下载: |
本省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台站的无线电频率指配和呼号许可;省厅、局直接组织的省级网络,省厅、局直属台站的无线电频率指配和呼号许可;中央在川单位的所有台站的无线电频率指配和呼号许可;在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的所有台站的无线电频率指配和呼号许可以及业余无线电台站呼号许可申请与办理的,向省政府政务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各市无线电管理机关机构申请。(设台申请在省上办理的,若一并进行台站审批,需补齐台站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办理)。 (一)新办频率指配。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申请; 2.申请人的申请属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审批范围; 3.有空余的频率资源; 4.电磁环境测试结果满足无线通信要求; 5.拟申请使用频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频率规划和技术要求。 (二)延续频率指配。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且申请人已获得无线电频率; 2.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没有违反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记录; 3.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4.办理延续的频率需符合国家和本省对相关频段的频率规划的要求。 (三)依申请注销频率指配。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且申请人已获得无线电频率; 2. 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四)新办台站呼号。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申请; 2.申请人具备《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申请业余电台(站)呼号的)。 (五)依申请注销台站呼号。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28号令发布)。 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号令)。 第三十二条: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四条:业余电台呼号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划和分配,并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指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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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所有申请单位和个人申请设台时需提交书面申请书(见样本附录2.15),然后根据台站性质不同,提交以下材料
2.延续或参数变更。 所有申请单位和个人申请延续或参数变更需提交书面申请书(见样本附录2.15)
3.依申请注销。 需提供《无线频率/台站注销表》原件纸质各1份(可在四川省政务中心网站和四川省无线电办公室网站下载),原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需注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原件1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已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证明。 (三)格式文本和样表名称。 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填写规范)(附录2.1) 2.《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填写规范)(附录2.2) 3.《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填写规范)(附录2.3) 4.《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填写规范)(附录2.4) 5.《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填写规范)(附录2.5) 6.《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填写规范)(附录2.6) 7.《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2)(填写规范)(附录2.7) 8.《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3)(填写规范)(附录2.8) 9.《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申请表》(国无管表17)(填写规范)(附录2.9) 10.《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9)(填写规范)(附录2.10) 11.《无线频率/台站注销表》(填写规范)(附录2.1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样表)(附录2.12) 13.《无线电频率批复文件》(样表)(附录2.13) 14.通过国家认可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样表)(附录2.14) 15.书面申请书(样表)(附录2.15) 16.《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样表)(附录2.16) 附件下载: |
本省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台站的设置手续;省厅、局直接组织的省级网络,省厅、局直属台站的设置手续;中央在川单位的所有台站的设置手续;在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的所有台站的设置手续以及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手续的申请与办理的,向省政府政务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 (一)新办。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已取得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批复; 6.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7.具备按时缴纳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的能力。 其中,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2.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3.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18周岁 (二)延续。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没有变更的; 2.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没有违反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记录; 3.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参数变更。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参数有所变更的; 2.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没有违反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记录; 3.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四)依申请注销。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28号令发布)。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二)《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号令)。 第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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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核(换)证照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
四川省无线电办公室发出的《年检缴费通知单》。 |
所有占用无线电频率用户。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发布)第二十一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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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三)格式文本和样表名称。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填写规范); 2.进口设备的提货单、运单或合同(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下载: |
准予批准的条件: (一)申请人提出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的申请; (二)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28号令发布)。 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二)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15号文发布)。 第八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按以下程序办理进口审查手续:(一)进口单位在向国家及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该申请表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国家无委办公室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委托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无委办公室)审核。国家或当地无委办公室对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二)国家及地区、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管理机构在受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时,将国家或当地无委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作为办理进口手续的依据,并核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单位方可对外签定进口合同。(三)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有关承担、代理进口项目的规定,进口单位须到外经贸部办理进口项目的有效登记手续。所签的技术、设备进口合同报外经贸部和其授权部门审批后生效。(四)若出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国家政府要求我国政府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进口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到外经贸部办理手续,并须附有与进口设备一致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五)在设备入关前,进口单位应填写《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并附有《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进口合同报国家或当地无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核发给进口单位《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第一联。当地无委办公室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的第二联报国家无委办公室备案。(六)各海关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第一联放行。对于分批到货的设备,予以依次核销。 第十条: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审查及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权限如下:(一)中央国家机关(含直属单位)及其批准、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全国范围或跨省组建的企业集团、公司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负责办理。设在北京地区以外的上述单位,也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办公室负责办理。(二)地方各单位及由地方政府批准、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或其委托的派出机构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为科技交流活动需临时展示从国外带入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样机或为体育比赛等项活动需临时使用从国外带入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且活动结束后设备复运出境,可不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但应由国家或当地无委办公室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并由海关办理监管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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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所有申请单位和个人申请设台时需提交书面申请书,然后根据设台性质的不同,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办理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含移动平台地球站)电台执照的 提交材料名称 条件 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 原件纸质1份,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原件纸质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纸质1份,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纸质1份,包含设台必要性,适用范围和技术方案等 5.《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原件纸质1份,包含发射功率、占用带宽、频率容限、杂散发射等指标; 6.通过国家认可的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原件纸质1份,包含场强、底噪、灵敏度、干扰电平等指标;(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它同频段发射电台的可以不提交该报告) ②申请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含移动平台地球站)电台执照的 提交材料名称 条件 1.表①的全部材料 2.卫星通信网的批准文件(关于XXX用于XX网络编号的复函)和网络编号 (XX-XXX-XXX) 复印件纸质1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 3.主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复印件纸质1份,主站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③申请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含移动平台地球站)电台执照的 提交材料名称 条件 1.表①的全部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纸质1份 3.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复印件纸质1份 4.拟使用卫星的国内空间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复印件纸质1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 5.可使用卫星资源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纸质1份,由该卫星资源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文件 6.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纸质1份,国家通信管理机构核发的 ④申请办理卫星移动业务终端地球站(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电台执照的 提交材料名称 条件 1.《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国无管表18) 原件纸质1份,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申请的) 复印件纸质1份,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3.身份证或护照(个人申请的) 复印件纸质1份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原件纸质1份,包含发射功率、占用带宽、频率容限、杂散发射等指标; 2. 延续。 ⑤申请办理卫星地球站电台执照延续的 提交材料名称 条件 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 原件纸质1份,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原件纸质1份,根据申请无线电台(站)的类型,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纸质1份,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无线电频率批复文件》 复印件纸质1份,国家或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出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原件纸质1份 6.《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原件纸质1份,包含发射功率、占用带宽、频率容限、杂散发射等指标; 3.依申请注销。 需提供《无线频率/台站注销表》原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可在四川省政务中心网站和四川省无线电办公室网站下载),原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需注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原件X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已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证明X份。 (三)格式文本和样表名称。 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填写规范)(附录2.1); 2.《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填写规范)(附录2.2); 3.《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国无管表18)(填写规范)(附录2.3); 4.《无线频率/台站注销表》(填写规范)(附录2.4)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样表)(附录2.5) 6. 书面申请书(样表)(附录2.6)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样表)(附录2.7) 8. 通过国家认可的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样表)(附录2.8) 9.《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样表)(附录2.9) 附件下载: |
(一)新办。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设置卫星地球站的申请; 2.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 3.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符合相关标准; 4.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6.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7.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 (二)延续。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没有变更的; 2.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没有违反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记录的; 3.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依申请注销。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28号令发布)。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004年)第158项。 序号158 项目名称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实施机关 信息产业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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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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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运行有效证明文件(新建项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新建项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规划意见; (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九)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文件(新建项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下载: |
(一)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包括含铬渣料、液体和粉尘)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0年第1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第九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18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审批”,新增为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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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初审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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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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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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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企业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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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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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进口设备免关税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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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单位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项目单位申请办理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确认的报告文件1份; (二)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四)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附初审意见的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2份; (五)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5份; (六)进口采购合同(含委托进口合同)复印件1份; (七)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八)国家指定招标的设备需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以上材料附电子文档,复印件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附件下载: |
(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2号令)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1号令); (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类项目; (三)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自用的进口设备。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